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750號
PCDM,97,聲,1750,200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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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邵良正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顏梅純
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重訴字
第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甲○○因涉妨害自由等案件,所犯妨害他人行動自由 部分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已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良好,深具悛悔之心,委實並無逃亡之虞,被告因交 友不慎,以致誤觸法網,之所以遭羈押迄今六個月餘,乃 因所交女友涉犯多達六件罪名之多,致使被告莫名遭受牽 連,實際上被告對於女友所涉之罪,並無參與,然而檢方 徒憑臆測認為被告涉有重嫌,在無積極明確證據,漠視被 告權益羈押迄今;又被告家境並非富裕,自因誤觸法網羈 押迄今,家中經濟頓失依靠,而被告年邁母親體弱多病, 幼子嗷嗷待哺,妻子已然離去,所遺幼子僅靠撿拾破爛維 生之年邁母親暫予照料,被告每思及此,心中即萬分羞愧 與懊悔,爰請鈞院審酌上情准予具保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 ,以使被告得以返家照顧老母幼子,安頓家務云云。 ㈡被告顏梅純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自民國96年 10月29日起遭鈞院羈押迄今,家中幼子即由母親代為照顧 ,且因家中經濟不佳,家中重擔又落於母親身上,實令被 告憂心母親身體狀況,又被告對本件案情已一一坦承犯行 ,羈押期間已對己所犯行為有極大省悟,將會對自己所犯 行為負起法律刑責,爰請鈞院審酌上情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讓被告能返家安頓家務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顏梅純因涉嫌犯有以非法方法 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於96年10月29日因起訴送審經 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等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 爰予以羈押,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甲○○顏梅純 以上開聲請意旨云云為由,聲請具保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 惟查,本件依偵查卷證及被告二人供述、被害人指述、證人



證述等情節,被告二人被訴上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供 情節避重就輕,均僅供認情節輕微犯行,對被訴情節重大犯 行,則均矢口否認,與被害人、證人等指證及偵查卷證資料 未盡相符,且被告二人被訴罪嫌涉犯有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均係經檢察官指揮偵辦由警方拘捕到案, 顯亦有逃亡之虞,再被告二人經本院訊問後並審酌本件偵審 卷證後,復已於97年5 月20日裁定自97年5 月29日起,再予 延長被告二人羈押二月在案。是經核被告二人上開原羈押原 因均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 是被告二人上開聲請意旨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均不能准許, 應均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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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