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1年度,692號
SCDV,91,竹簡,692,20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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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九二號
  原   告 漢偉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邱永標
  送達代收人 楊智雅
  被   告 信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繳裁判費、交付送達費郵票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 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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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