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3477號
PCDM,97,簡,3477,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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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緝字第689號、97年度偵緝字第690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
偵字第130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因需錢孔急,經由報紙分類廣告得知提供帳戶小額信 貸之訊息,雖明知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供不相識之人使用 ,足以幫助他人提領獲取詐欺之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 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6年4 月間某日, 以報載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姓陳之成年男子聯絡 後,為抵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借款及利息,竟以每 本2,000 元之代價,將其不知情之妻葉仁美(業經檢察官另 為不起訴處分)在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和平分行 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中華商業銀行(下稱中華銀行 )雙和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及其在陽信商業 銀行(下稱陽信銀行)板橋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埔墘分行申辦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華江 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 稱國泰世華銀行)埔墘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申辦之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及華南銀行埔墘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 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接續於96年4 月間某 日及翌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附近某處,提供予該 陳姓成年男子,用以扺償其個人債務,並獲得4,000 元之現 金,而任由其藉以遂行犯罪後,為之掩飾犯罪所得財物。繼 之該陳姓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96年4 月28日某時許,在SKYPE 網站之聊天室上化名「佳佳」向劉 佳輝佯稱可與之進行網路援交,致劉佳輝陷於錯誤,依其指 示於96年5 月2 日下午1 時許,前往桃園縣龍潭鄉○○路22 1 號合作金庫辦理電話語音約定帳戶,將上開陽信、上海、 富邦、國泰世華等四個銀行帳戶設定為約定帳戶,而遭該陳 姓成年男子以電話語音先後轉出580,004 元(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誤載為579,878 元)至甲○○之上開陽信、上海、富 邦、國泰世華等帳戶內,且於款項匯入後,即遭提領一空。



再於96年5 月3 日某時許,在YAHOO 奇摩交友網站之聊天室 上化名「蔓蔓」,向孫立威佯稱可與之進行援交,並要求孫 立威先至自動櫃員機確認身分,致孫立威陷於錯誤,而依其 指示於同日某時許,經自動櫃員機匯款525,590 元至周榮俊 (業經檢察官另案偵辦)之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帳號0000 0000000 號帳戶後,復經該陳姓成年男子轉匯96,100元至葉 仁美之上開中華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內,並於款項匯入後,即 遭提領一空。繼於96年5 月9 日某時許,以電話向乙○○謊 稱網路購物轉帳發生錯誤,要求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云 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6 時14分許 ,經臺北縣新莊市○○路723 號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臺灣郵政公司)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1,983元至甲○○之上 開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帳戶內,且於款項匯入後,亦旋遭 提領一空。後因劉佳輝孫立威、乙○○察覺受騙報警處理 ,經將前述帳號列為警示帳戶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劉佳輝孫立威、乙○○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卷附之臺灣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華南銀行和平 分行96年5 月22日和存字第0960131 號函附之葉仁美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中華銀行雙和分行96年5 月11日(96)雙 和分行傳字第00047 號函附之葉仁美之帳號00000000000000 0 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陽信銀行板橋分行96年5 月14日陽信板橋字第960096號函附甲○○之帳號0000000000 00號、富邦銀行埔墘分行96年5 月11日北富銀埔墘存字第09 6000006300號函附甲○○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上海銀行 華江分行96年5 月11日上華字第096000079 號函附甲○○之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埔墘分行函附甲○○ 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於96年6 月 23日函附甲○○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華南銀行埔墘分 行於96年6 月28日(96)華埔字第233 號函附甲○○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往來明細、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件。
三、查被告將其及葉仁美所有之上揭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姓陳之成年男子用以誘騙被害人 匯入金錢,顯係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且所為提供帳戶予他人之行為係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 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 上開帳戶幫助該他人先後三次詐欺取財犯行,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 欺罪。再被告幫助他人犯罪,係屬從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 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13042 號)之犯行與本 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年 值青壯,不思正道取財,竟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既助長他人 犯罪,又增加查緝困難,危害財產安全及社會穩定,兼衡其 平日素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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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