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3235號
PCDM,97,簡,3235,2008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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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等商標圖樣,業經他人分別向前經濟 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 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褲子等商品 ,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 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竟仍基於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自臺北市松山五分埔商圈,向不詳 店鋪以每件商品新臺幣(下同)一百元至二百元不等之價格 購得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相同註 冊商標之同一商品後,自九十四年九月間某日起,利用位於 臺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七之七號三樓住處內之電腦, 透過網際網路,以其所申設之「ren870607」帳號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廣告,以每件四百五十元至一 千二百八十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購買者先將 價金匯入其不知情之子傅思齊所開立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五股中興郵局之「00000000000000」帳號 內後,乙○○即將客戶所選購之仿冒商標商品寄送至客戶所 指點之地點,以此方式販售仿冒商標商品,牟取不法利益, 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嗣為警執行網路勤務時發現,於 九十六年六月七日十八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乙○○上開 住處搜索,並由乙○○帶同警方前往臺北縣五股鄉○○路○ 段一六一號地下室其存放貨物之地點,始查獲上情,並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案經美商A&F 商標公司、美商 J.M.H 商標公司、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美商 森林地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於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三)拍賣網頁資料、雅虎拍賣帳號「ren870607 」出售商品清冊各一份。
(四)美商A&F 商標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一份及鑑定書一份、美商J.M.H 商標公司商標註冊 證一份、臺灣彪馬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三份及鑑定報告書一份、美商唐美希 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三份及鑑定報告書一份、美商森林地公司商標 註冊證二份及鑑定報告書一份、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 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二份及鑑 定報告書一份、美商利惠公司商標註冊證十份及鑑定 報告書一份、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簿七 份及產品鑑定書二份、美商波露/ 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商標註冊證五份及鑑定報告書一份。
(五)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股中興郵局之「00000 000000000」帳號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六)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共計一千三百三十七件扣案。三、查被告之行為,雖跨越刑法修正施行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然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 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上開「販賣」仿冒 商品之行為,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從而被告上開販賣 仿冒商品之犯行,應適用行為終了時之法律,是本件並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 品罪。再被告並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 ,非但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 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 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兼衡其素行狀況、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 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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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 件數 │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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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HOLLISTER 毛衣 │ 18件 │美商J.M.H商標公司 │
│ ├──────────┼─────┤ │
│ │HOLLISTER 襯衫 │ 26件 │ │
│ ├──────────┼─────┤ │
│ │HOLLISTER 牛仔褲 │ 1 件 │ │
│ ├──────────┼─────┤ │
│ │HOLLISTER 外套 │ 10件 │ │
├──┼──────────┼─────┼──────────┤
│二 │A&F 外套 │ 4 件 │美商A&F商標公司 │
│ ├──────────┼─────┤ │
│ │A&F 牛仔褲 │ 8 件 │ │
│ ├──────────┼─────┤ │
│ │A&F 毛衣 │ 2 件 │ │
│ ├──────────┼─────┤ │
│ │A&F T恤 │ 19件 │ │
│ ├──────────┼─────┤ │
│ │A&F POLO衫 │ 17件 │ │
├──┼──────────┼─────┼──────────┤
│三 │PUMA T恤 │ 42件 │台灣彪馬股份有限公司
│ ├──────────┼─────┤ │
│ │PUMA 牛仔褲 │ 2 件 │ │
├──┼──────────┼─────┼──────────┤
│四 │TOMMY HILFIGER毛背心│ 5 件 │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




│ ├──────────┼─────┤限責任公司 │
│ │TOMMY HILFIGER毛衣 │ 19件 │ │
│ ├──────────┼─────┤ │
│ │TOMMY HILFIGER長袖襯│ 65件 │ │
│ │衫 │ │ │
│ ├──────────┼─────┤ │
│ │TOMMY HILFIGER素面短│ 37件 │ │
│ │袖襯衫 │ │ │
│ ├──────────┼─────┤ │
│ │TOMMY HILFIGER短袖襯│ 35件 │ │
│ │衫 │ │ │
│ ├──────────┼─────┤ │
│ │TOMMY HILFIGER長袖 │ 13件 │ │
│ │POLO衫 │ │ │
│ ├──────────┼─────┤ │
│ │TOMMY HILFIGER短袖 │ 10件 │ │
│ │POLO衫 │ │ │
├──┼──────────┼─────┼──────────┤
│五 │Timberland 外套 │ 2 件 │美商森林地公司 │
│ ├──────────┼─────┤ │
│ │Timberland 長褲 │ 5 件 │ │
│ ├──────────┼─────┤ │
│ │Timberland 毛衣 │ 14件 │ │
│ ├──────────┼─────┤ │
│ │Timberland 短袖T恤 │ 2 件 │ │
│ ├──────────┼─────┤ │
│ │Timberland 背心 │ 135件 │ │
├──┼──────────┼─────┼──────────┤
│六 │LACOSTE 毛衣 │ 3件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
│ ├──────────┼─────┤公司 │
│ │LACOSTE 短袖襯衫 │ 3件 │ │
├──┼──────────┼─────┼──────────┤
│七 │Levi's 長袖T恤 │ 25件 │美商利惠公司 │
│ ├──────────┼─────┤ │
│ │Levi's 短袖T恤 │ 272件 │ │
│ ├──────────┼─────┤ │
│ │Levi's 牛仔褲 │ 3 件 │ │
│ ├──────────┼─────┤ │
│ │Levi's POLO衫 │ 51件 │ │
├──┼──────────┼─────┼──────────┤




│八 │NIKE 長袖T恤 │ 18件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
│ ├──────────┼─────┤司 │
│ │NIKE 短袖T恤 │ 245件 │ │
├──┼──────────┼─────┼──────────┤
│九 │POLO Ralph Lauren 外│ 8 件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
│ │套 │ │限合夥 │
│ ├──────────┼─────┤ │
│ │POLO Ralph Lauren 長│ 36件 │ │
│ │袖POLO衫 │ │ │
│ ├──────────┼─────┤ │
│ │POLO Ralph Lauren 短│ 2 件 │ │
│ │袖POLO衫 │ │ │
│ ├──────────┼─────┤ │
│ │POLO Ralph Lauren 毛│ 10件 │ │
│ │線衣 │ │ │
│ ├──────────┼─────┤ │
│ │POLO Ralph Lauren 短│ 6 件 │ │
│ │褲 │ │ │
│ ├──────────┼─────┤ │
│ │POLO Ralph Lauren 襯│ 164件 │ │
│ │衫 │ │ │
├──┴──────────┴─────┴──────────┤
│合計: 1337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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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彪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A&F商標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