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6年度,249號
PCDM,96,交附民,249,200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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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之4
      丁○○
      己○○
      丙○○
      庚○○
      戊○○
被   告 辛○○
           樓
      元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辛○○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等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茲本件被告辛○○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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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