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3274號
PCDM,95,訴,3274,2008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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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
第四三一0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八七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己○○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己○○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久公司) 之負責人、甲○○係世久公司之監工,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二、世久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間以新台幣(以下同)七千九百二 十萬元標得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南區工程 處信義線R06車站出入口E通道工程(下稱信義線R06E工 程)。世久公司負責人己○○並任命丑○○(未提起公訴) 為信義線R06E工程之專案經理,負責該工程預算之執行、 工程進度之管控等工地內各事項,己○○與丑○○為減省棄 土運費支出,向棄土仲介業者綽號「博文」之成年男子(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接洽,透過「博文」向陳天順購得「土石 方棄置同意書」及「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 俗稱土尾單,以下稱土尾單),並由世久公司工務組人員擬 具「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處理計畫書」,工程棄土堆置 場轉運站地址為雲林縣土庫鎮○○段五七三、五七四、五七 五、五七六地號陳天順所經營之懷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 懷鼎公司)所設置之「懷鼎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以下稱「 懷鼎堆置場」),交與丑○○、己○○審閱後,並陳報捷運 局審核。「博文」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偕同桂堂工程行 實際負責人庚○○,至世久公司與負責採購、發包人員寅○ ○簽訂「工程發包簡約」,由廖志明、壬○○以一立方米四 百二十五元之價格,載運信義線R06E工程工程之廢棄土, 壬○○並在工地內負責棄土車隊之調度。嗣於九十年二月六



日獲捷運局核准,世久公司及桂堂工程行原應依上開核定之 「剩餘土方及營建廢棄物處理計畫書」執行,將挖運之棄土 運至「懷鼎堆置場」置放,惟壬○○、庚○○為減省運費支 出,與世久公司之己○○及丑○○、甲○○,暨附表所示之 清運司機丙○○、賴培元(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 ,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未依規定將工程棄土運至「懷鼎堆 置場」,而就近運至台北縣樹林市等地棄置,由壬○○及清 運司機虛偽填載運送日期及棄置地點或委由壬○○代替清運 司機之簽名而於附表所示之土尾單駕駛人簽名欄上簽名,且 世久公司之專案經理丑○○、工地監工甲○○明雖明知上開 工程並未全數依規定運至「懷鼎堆置場」,卻分別仍於土尾 單上「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及電話」欄、「工地負責人或指 定監工簽名」欄簽名及核章,嗣再由懷鼎公司配合透過土庫 鎮公所出具不實之同意登錄備查函文及工程完成證明,一併 持向捷運局請領棄土清運工程款,足生損害於捷運局對於棄 土流向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隊查獲棄土清運司機超載,而開單舉發,並通報捷運局棄土 車輛未依規定路線棄置,世久公司乃要求壬○○要棄置於「 懷鼎堆置場」,並願補貼工程款金額一百二十萬八千元,惟 因仍不符成本,故庚○○、壬○○仍負責將部分棄土就近棄 置於台北縣樹林市等地,部分棄土由世久公司呼叫回頭車載 運棄土至「懷鼎堆置場」棄置,世久公司並派監工至「懷鼎 堆置場」發放清運費給棄土清運司機,以確認棄土棄運在「 懷鼎堆置場」,該運費之差額即由上開補貼之一百二十萬八 千元工程款中扣抵(雲林縣土庫鎮前鎮長沈宗隆及懷鼎工程 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陳天順等人均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三0七二號、第三一五四號、第三九一九號、第三九三八 號提起公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以下稱縣調站)移送暨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己○○甲○○等人於縣調站調查筆錄之證據能力:按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均未指稱在 縣調站受有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 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而為供述,亦無證據證明有何非法取供 情事,應認其前開自白具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證), 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為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所明定 。經查:下列所引用之工程發包簡約、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剩餘土方及營建廢棄物處理計畫書、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啟用 同意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即土尾單)等 資料,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於審判期日表示同意作為證 據,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實體部分:
㈠訊據被告己○○坦承將信義線R06E工程案之棄土工程交與 桂堂工程行之庚○○、壬○○負責載運,被告甲○○坦承在 附表所示土尾單之「工地負責人或指定監工」欄簽名,然均 矢口否認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己○○辯稱:伊為 世久公司之負責人,只負責決策,細節部分是依分層負責方 式,由承辦人負責承辦云云。被告甲○○辯稱:伊僅為工地 之監工,伊在工現場拿土尾單給司機簽名,棄土車出場後, 伊無法得知棄土司機運送至何處,伊有要求下包廠商一定要 把棄土送到土庫去,世久公司曾輪流與捷運局的人員跟隨棄 土卡車,伊自己也有去土庫看,每一台棄土卡車都是倒在雲 林縣土庫鎮云云。經查:①證人即土石方工程承攬業者桂堂 工程行實際負責人廖志明證稱:「博文和陳天順說有一個棄 土工程,問伊要不要施做,問單價多少,其報價一立方米四 百二十五元,工程發包簡約是「博文」和陳天順幫伊拿去簽 約,伊只簽價目單,當初沒有說要送到土庫,只說送到合法 的棄土場就可以了。如果要運送到土庫這些價格就不夠了, 博文當初說,載運到台北縣就可以了,因為博文說可以拿到 土庫的證明,土石方棄置同意書是博文和陳天順拿來的,伊 只負責土方的部分,嗣後世久公司有要求叫要運送到土庫, 伊稱會虧本不願繼續承作,後來有跟丑○○、工務經理協商 ,當時博文、陳天順都有在場」(見本院刑事第二宗卷第一 一七頁至第一二一頁)等語。又實際在施工現場調度載運棄 土司機之壬○○證稱:「世久公司是派丑○○經理及被告甲 ○○在工地現場,世久公司的現場人員及載運棄土司機,都 將棄土運送到石碇,而不是運到土庫,世久公司也知情,否 則不可能以上開單價發包出來,因為運到土庫的價格不可能 這麼便宜,是世久公司後來要求運棄土到雲林土庫,伊不敷 成本即停工,並要求世久公司要補差價。伊是在線上叫車隊



,有告訴司機要送到石碇新興坑,土尾單是司機要運送棄土 出去的時候四聯一起簽的,有時候是司機自己簽的,有時候 是司機叫伊幫忙簽的,簽完土尾單的時候,如果是送到石碇 的話,就是全部四聯都交給他們在世久公司的工務所,是按 施工進度一層一層的交;如果送到南部土庫的話,世久公司 的人會在南部發錢、簽名,他們才給司機運費,送到北部是 一車三千五百元,送到南部是再貼二千元或是二千五百元。 伊無法從扣案的土尾單上分辨棄土是送石碇或土庫,司機自 己會告知,是要去南部的土庫的或是要去台北縣的石碇;捷 運局如果要跟車,世久公司的人員會派人載,如果世久公司 不知道伊未將棄土送到土庫,他們可以不補貼工程款一百二 十餘萬元,也可以告伊違約」等語(見本院刑事第二宗卷第 一二二頁至第一二八頁)。依證人廖志明、壬○○所證,是 友人博文與世久公司接洽、簽約,而被告己○○、專案經理 丑○○僅在價格上及以形式上之文件送捷運局審核,復未實 地勘查確認載運至懷鼎堆置場之可行性;另空白之土尾單是 由丑○○交予壬○○,如捷運局要跟車,即由世久公司人員 開車載捷運局人員跟車;壬○○交土尾單時,是四聯都交給 丑○○或被告甲○○,世久公司人員未曾問過壬○○土送到 何處等情。再依土尾單上所載,土尾單分四聯,白聯由承造 人留存,藍聯由清運單位留存,紅聯由土資場留存,黃聯由 工程主辦機關留存,以此方式控管並確認工程棄土棄置於剩 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處理計畫書所載之懷鼎堆置場,有土 尾單扣案可參,此程序被告己○○、丑○○、甲○○知之最 稔,而附表所示土尾單四聯全部竟均由壬○○交予工地現場 之丑○○或監工甲○○;且世久公司在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查獲棄土清運司機超載,開單舉發並通報捷運 局後棄土車輛未依規定路線棄置後,世久公司始要求壬○○ 要棄置於「懷鼎堆置場」,並補貼工程款,世久公司並派監 工至「懷鼎堆置場」發放清運費給棄土清運司機,以確認棄 土棄運在「懷鼎堆置場」等情,業經廖志明、壬○○證述在 卷,復為被告己○○甲○○所是認,倘被告己○○在與桂 堂工程行簽約及載運棄土時,不知道廖志明、壬○○二人未 將棄土送到土庫,自無需在棄土清運司機被開單舉發並通報 捷運局後,並補貼桂棠工程行工程款,而將部分棄土清運至 「懷鼎堆置場」,並逕自派工在「懷鼎堆置場」發放補貼之 清運費。故被告己○○甲○○辯稱,渠等均不知上開工程 棄土未棄置至土庫懷鼎堆置場乙節,不足採信。②又剩餘土 石方處理發包情形,每立方公尺約為五百五十元至六百元, 有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藍本同業工會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北市餘土國字第九六一三七九號函(見本院 刑事第一宗卷第二八七頁)在卷可參。而世久公司以每立方 公尺四百二十五元與桂棠工程行簽約由廖志明、壬○○二人 承做,就成本而言顯較一般市價為低,自不可能將上開工程 棄土運送至土庫之懷鼎堆置場(見本院刑事第二宗卷第二五 七頁)。③雖證人即世久公司採購、發包人員長寅○○證稱 :「世久公司發包工程的流程是廠商來報價,伊會請廠商填 寫廠商資料,彙整報價資料,作成文件往上呈送。廠商填寫 的資料當中,桂棠工程行有很多土方工程的實績,且他們的 報價,也比其他廠商較低,所以就發包給桂棠工程行承作。 伊並不會計算將棄土運送到土庫的懷鼎堆置場的合理價格, 因為廠商有填廠商的實績,他們是專業,成本由廠商自己控 制;而被告己○○是世久公司的負責人財兼總經理,負責財 務、會計、公司人員管理,其工程發包簡約在用印前會經過 總經理己○○審閱,合約簽完之後,就會發送給工地執行」 等語(見本院刑事第二宗卷第一一0頁至第一一七頁)。證 人即信義線R06E工程專案經理丑○○證稱:「伊在信義線 R06E工程負責預算的執行,工程進度的管控等事項,土尾 單是由懷鼎堆置場提供的。世久公司負責在主辦機關、工程 名稱、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及電話,填載用印,棄土車輛出 場前,由值班的工地監工簽名,然後四聯再交給土方承包廠 商桂堂工程行的現場管理人員,再由桂堂工程行的駕駛員去 填寫車號和簽名再交回兩聯,就是白色和黃色兩聯,世久公 司自己留白聯,而黃色聯是交給業主捷運局,為了確認承包 商有依合約運送到棄土場去,世久公司採不定期稽查,且桂 棠工程行要繳回四聯單中的其中兩聯,在土尾單的上面右邊 有一個欄位,棄土場要在該處寫時間點,且棄土場應該要簽 名,但是扣案土尾單的章都已蓋好了;己○○不須處理剩餘 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處理計畫書及土尾單,亦不須執行合約 及工地現場之事項,己○○只有在逢年過節及開工才會到工 地。伊並未同意棄土不需要運至到雲林土庫,是經過捷運局 來通知,有部分車輛路線違規載運,才知道他們有違約的情 形,之後即通知承包商來工地開會,要求他們要按照規定、 地點運送,因為伊加強稽查的頻率,承包商反應他們做不下 去要停工,世久公司因為捷運工期的壓力,所以要補貼工程 款」等語等語(見本院刑事第二宗卷第二二八頁至第二三七 頁)。依世久公司寅○○、丑○○經之證詞可知,世久公司 之採購組人員並未計算自信義線R06E工程工地運送到雲林 縣土庫鎮懷鼎堆置場一趟,須支付運費之高低,而且也不知 如何計算,故在計算成本時顯然未曾有合法棄運土石方之想



法。雖證人均證稱,被告己○○並未參與桂堂工程行承攬世 久公司土石方棄運工程之作業,惟證人寅○○、對於如何讓 前來報價之公司當中,選擇桂堂工程行承攬載運棄土工程, 無法清楚說明,且全部土石方棄運之工程款高達四百餘萬元 ,嗣後復追加一百二十餘萬元,顯然非世久公司內部的採購 人員所能單獨決定,更且寅○○亦陳稱其簽約、用公司印之 前,均須上呈報告,而被告己○○當時為負責人兼總經理綜 攬公司內各事務等情,顯然寅○○在出面與桂棠工程行簽約 、用公司印之前,業經己○○授意,故證人寅○○、丑○○ 所證,被告己○○並未參與本件載運棄土工程發包乙節,不 足採信。⑤此外,並有世久公司承攬信義線R06E工程剩餘 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處理計畫書(外附證物編號十)、土石 方棄置同意書、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啟用同意書及營建工程剩 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即土尾單)扣案(外附證物)足資 佐證。⑥堪認附表所示土尾單確有由駕駛員簽名,但實際並 未如土尾單所載,棄運至懷鼎堆置場之情事。
㈡事證明確,被告己○○甲○○二人所辯,均不足採,其等 前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 行,關於新舊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上應就罪刑有關之 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 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 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㈠就共 犯言之,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 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 之要件,並非法律之修改,而本案被告之犯行既均屬共謀及 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 擬,並無不利之情形;㈡就連續犯言之,修正後刑法已刪除 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先後多次為構成要件 相同罪名之犯行,如依修正後之規定,僅能分論併罰,再定 其應執行之刑,此較諸修正前僅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並未 更為有利;㈢就易科罰金言之,如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應以 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若依修正後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已同 時刪除)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



一日,二者相較之下,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㈣ 再按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 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 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 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 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規定之罰金部分,應認亦隨同修 正,而在修正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 罰金數額係提高十倍,是修正前後所規定之罰金刑最高額, 經換算結果並無不同,惟因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已 將罰金刑調整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 前後規定之刑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㈤綜 上,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本案因修正後 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 定,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己○○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於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己○○、丑○ ○(未提起公訴)、甲○○與棄土業者壬○○、庚○○及附 表所示棄土駕駛員間就前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間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 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 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二人 對公共工程之品質產生危害非輕,然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 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同月十六日生效施行,被 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核 諸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等 規定,合於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七條規定,於裁判時減其 宣告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附表所示不實登載之土尾單,因分別持交予承造人、清運單 位、土資場及工程主辦機關留存,均非屬被告等人所有之物 ,自毋庸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七、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即世久公司負責人己○○透過綽號「博 文」購買「懷鼎堆置場」之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後,即授權該 公司部門主管以虛偽登載之「剩餘土方及營建廢棄物處理計 畫書」連同上開土石方棄置同意書,持向捷運局行使,足生 損害於捷運局對於棄土流向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己○○甲○○另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罪嫌云云。惟按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 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之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 ,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虛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又按以 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雖為不實之登載,無論是否足生損害 於他人,刑法上既無處罰明文,自無論罪之餘地(最高法院 二十年上字一0五0號、二十年非字第七六號判例參照)。 經查:被告己○○向捷運局所提出之「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 棄物處理計畫書」,所載工程棄土堆置場轉運站為「懷鼎堆 置場」之事實雖為虛妄,但世久公司本有制作之權,參以前 開說明,被告己○○係有權制作剩餘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處 理計畫書之人,故其所為,核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 之構成要件不符,本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己○○甲○○無 罪之判決,惟該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前開所犯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罪事實,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絲鈺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附表:棄土聯單(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信義線CR283A標─
信義線R06E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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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工程名稱 │文件名稱 │土資場地段地號 │駕駛人姓名 │張│
│ │ │ │ │及車號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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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志寶│3K-773│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2│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坤相│KZ-271│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3│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坤桐│KE-271│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4│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福相│JK-535│12│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2J-8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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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福仙│GA-961│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6│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福明│TI-946│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7│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裕國│AL-867│ 4│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8E-029│ 1│
├──┼───────┼─────┼────────┼───┼───┼─┤
│ 8│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義忠│VV-887│ 5│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HN-509│ 1│
├──┼───────┼─────┼────────┼───┼───┼─┤
│ 9│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義松│QN-717│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10│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振國│MJ-639│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OQ-562│ 1│
├──┼───────┼─────┼────────┼───┼───┼─┤
│ 11│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文宗│NJ-466│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12│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俊源│AN-752│ 3│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AL-752│ 7│
├──┼───────┼─────┼────────┼───┼───┼─┤
│ 13│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永振│OQ-083│ 3│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14│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進財│3J-936│ 4│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15│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慶興│XL-756│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16│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游達│KS-142│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17│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建州│6J-382│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18│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再東│FI-732│ 2│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19│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金印│7J-627│ 4│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HC-503│ 1│
├──┼───────┼─────┼────────┼───┼───┼─┤
│ 20│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金安│2J-123│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21│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銘順│8K-496│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22│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揚港│9K-705│ 2│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23│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木生│SF-257│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24│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明傳│8E-088│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25│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光宗│XN-991│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26│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順發│IZ-595│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27│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嘉良│XO-489│ 4│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28│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世民GJ-519│ 2│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29│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興仁│IN-586│ 3│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FN-580│ 2│
├──┼───────┼─────┼────────┼───┼───┼─┤
│ 30│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陳朝鎔│FE-790│ 3│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31│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朝鎔│FQ-790│ 4│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FI-790│ 2│
│ │ │ │ │ ├───┼─┤
│ │ │ │ │ │FI-797│ 1│
│ │ │ │ │ ├───┼─┤
│ │ │ │ │ │QM-517│ 1│
│ │ │ │ │ ├───┼─┤
│ │ │ │ │ │IG-616│ 1│
├──┼───────┼─────┼────────┼───┼───┼─┤
│ 32│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朝木│7K-531│ 2│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KE-271│ 1│
├──┼───────┼─────┼────────┼───┼───┼─┤
│ 33│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明順│FY-936│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34│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順銘│FH-369│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35│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英雄│6J-249│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36│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銘城│FQ-790│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QM-517│ 2│
│ │ │ │ │ ├───┼─┤
│ │ │ │ │ │NM-517│ 1│
├──┼───────┼─────┼────────┼───┼───┼─┤
│ 37│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玉明│3K-170│ 2│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38│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志添│NG-668│ 2│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39│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志強│NG-668│ 4│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40│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世福│FH-063│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41│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金泉│AM-145│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42│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忠祥│5K-373│ 1│
│ │3A 標R06車站E │餘土石方運│三. 五七四.五七 │ │ │ │
│ │出入口通道工程│送處理證明│五. 五七六地號 │ │ │ │
├──┼───────┼─────┼────────┼───┼───┼─┤
│ 43│捷運信義線CR28│營建工程剩│土庫鎮○○段五七│李加菲│HN-50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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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