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六月二日、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論及發佈不實內容,造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道歉。」內容之道歉啟事陸拾玖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或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請求聲明第二項原為「被告應將刑事判決文之內容,以五號 字體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刊登各一日。」,嗣於 辯論中變更為『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 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分別於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五 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九十六 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六月二日、 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論及發佈不實內容,造 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道歉。」內容之道歉啟事 九十三日。』,業經被告同意變更在案,且均係基於同一毀 謗事實而為請求,屬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先
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要約原告及訴外人洪明煌合夥開立中醫診所,並於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簽立「忠明中醫診所股東合約書 」,其後再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立「忠明中醫診所 股東權交易協議書」,由原告向被告及訴外人洪明煌購買 其等二人之股權,其後「忠明中醫診所」即改由原告一人 經營。未料被告於簽立前開協議書之翌日起,即自九十六 年三月二十九日至同年六月五日止,陸續在雅虎奇摩網站 及「忠明中醫診所」網站網頁發表如附表所列內容等文字 ,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依法提起刑事告訴,被告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 五三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二)被告明知原告之股金係向銀行貸款而來,竟故意以極不合 理之條件要逼退原告退出診所之經營,被告在未能如願取 得經營權之情況下,又另行開立診所,且無所不用其極地 以不法之方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擬藉此拉走原告一人經營 之「忠明中醫診所」之病患,原告受被告如此不法行為之 折磨,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實非筆墨得以形容,爰依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三百萬 元。又網路無疆界,被告以網路文章、請柬信函不法侵害 原告名譽之行為,如未於網路上刊登被告之不法行為,實 難回復原告之名譽,故原告對被告請求將道歉啟事刊登於 網路上,以回復原告之名譽。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 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 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分 別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 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 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九十六年六月二日、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 論及發佈不實內容,造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 道歉。」內容之道歉啟事九十三日。⑶第一項請求准予提 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 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 與其名譽影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 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一 號判例參照)。基上可知,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酌定,應 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緣原告任職於忠明中醫 診所已有相當時日,收入堪稱穩定,再考量被告前耗盡畢 生積蓄與原告合夥開立中醫診所,最後落得血本無歸,又 其開立之診所目前營運狀況尚未穩定等情,足認原告所請 求之三百萬元慰撫金過高,被告實無力負擔。
(二)被告犯下誹謗罪行後,旋即深感悔悟,並積極藉由各種管 道欲向原告表達歉疚之意。尤其思及既係在網路上犯下錯 誤,便立即於雅虎奇摩部落格上發表道歉啟事,向原告表 示道歉認錯,冀望原告寬宏諒解,由此堪認被告對原告之 名譽已為適當之回復。況被告之誹謗行為係於網路上所犯 ,文章又係於被告之雅虎奇摩部落格及忠明中醫診所之網 頁所發表,而上開網頁之瀏覽者通常為特定民眾,故原告 名譽受損之範圍較為有限,被告並同意在「忠明中醫診所 」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原告主張內容之 道歉啟事,但不同意登刊放置之時間為九十三日,因被告 並未將毀謗內容放置於網路上那麼多天,應以九十六年三 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止之天數,即放置六十 九日為準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有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止 ,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二七九號六樓住處,以電 腦設備上網,接續在其所架設之「減肥中醫師不是神」部 落格網站「離職心情」、「踏破賀蘭山缺」分類文章區( http://tw.myblog.yahoo.com/hrliaw),及忠明中醫診 所Yahoo奇摩生活網頁「網友意見」區(http://tw.lifel ifestyle.yahoo.com/biz.html?bizid=4aef37da9930a923 7d3),分別以「丙○○」名義或化名「小廖醫師」、「e ddy-hu」、「eddy」,發表如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 三六號刑事判決書附表(即如附表)所列內容之文字。(二)被告因前揭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 三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三百萬元是否過高。
(二)原告請求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 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分別於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五 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九十 六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六月二 日、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論及發佈不實內 容,造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道歉。」內容之 道歉啟事九十三日,是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 五日止,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二七九號六樓住處 ,以電腦設備上網,接續在其所架設之「減肥中醫師不是 神」部落格網站「離職心情」、「踏破賀蘭山缺」分類文 章區(http://tw.myblog.yahoo.com/hrliaw),及忠明 中醫診所Yahoo奇摩生活網頁「網友意見」區(http://tw .life lifestyle.yahoo.com/biz.html?bizid=4azid=4ae f37da9930a92 37d3),分別以「丙○○」名義或化名「 小廖醫師」、「eddy-hu」、「eddy」,發表如附表所列 內容之文字。被告並因前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六 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表所示之網路文章畫面列印資料等件為證 ,且經調閱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六號刑事案件查 核無誤,並有該案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其受被告如此不法行為之折磨,精神上所受痛苦 之程度,實非筆墨得以形容,爰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三百 萬元等語。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慰撫金太高等語置辯。經 查,原告因本件名譽受損,其精神上自感痛苦,故原告主 張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於法尚無不合。惟精神慰撫金數額 之認定,除依當事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 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經查,本件原告係中國醫藥 學院中醫系畢業,現為中醫師,並為忠明中醫診所負責人 ,名下有房屋一筆、土地二筆、汽車一部,而被告係中國 醫藥學院中醫系畢業,現為中醫師,並為玉衡中醫診所負 責人,名下有多筆股票,已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院據此審酌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毀謗原告之事實, 均屬關於原告之醫術及醫德,原告精神所受之痛苦程度等
情形,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三十萬元 ,核屬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嫌過高,不應准許。(三)原告再主張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 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分別於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九十六年四月十 五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九 十六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六月 二日、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論及發佈不實 內容,造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道歉。」內容 之道歉啟事九十三日等語。被告則以其對於登刊前揭道歉 啟事之內容無意見,但登刊放置之時間太久,應以九十六 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止之天數,即放置 六十九日為準等語置辯。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 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 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 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 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號 判例。經查,被告在「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 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足以 詆毀原告醫術及醫德之事,已如前述,依前揭最高法院判 例觀之,自有損及原告之名譽。又原告係中國醫藥學院中 醫系畢業,現為中醫師,並為忠明中醫診所負責人,在社 會上自有一定清譽,被告前揭指摘,自會對其清譽有所影 響,則原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 應於「忠明中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 刊登放置前揭道歉啟事,本院審酌原告在地方上之清譽, 認為係回復名義之適當處分,應予准許之。惟原告主張被 告應將前揭道歉啟事放置於上開網站九十三日等語。然網 路人口之閱覽網站,極為迅速,應無須放置九十三日即能 達成公告周知之效果,而被告同意以放置六十九日,本院 認如被告所辯,放置六十九日即足以達成公告周知之效果 ,堪予採信,被告應將前揭道歉啟事刊登放置於「忠明中 醫診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六十九日,原告 逾此部分日數之請求,尚嫌過高,不應准許。六、從而,原告基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 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於「忠明中醫診 所」網站、「YAHOO奇摩生活+」網站,刊登放置「本人丙○
○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 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 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九 十六年六月二日、九十六年六月五日,連續使用不當言論及 發佈不實內容,造成乙○○醫師名譽受損,在此鄭重道歉。 」之內容道歉啟事六十九日之範圍內,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五十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陳明關於賠償金額部分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惟關於主文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本件判決命被 告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三十萬元,未逾五十萬元,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之聲請即無必要。而被告敗訴部分聲 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 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本件係由原告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六號刑事案件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且 兩造於本件訴訟程序亦未曾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是本件自無 庸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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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表時間 │發表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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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6年3 月29日│如果你是打著看看,實在不行就關掉它的念頭,那你幹│
│ │ │嘛死要面子去借錢來買下它倒?這不是跟錢過不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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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6年4 月9 日│你是一個剛從事中醫才七個月的新手,而且這七個月以│
│ │ │來並沒有很用功,也沒有很努力。結果現在竟然靠著小│
│ │ │雞肚腸就想留患者。... 這位老兄,你當患者是白痴,│
│ │ │笨蛋嗎?曇花夜放,自有芬芳,你這般小丑姿態,能夠│
│ │ │欺瞞患者到幾時,等到患者吃了沒效了,你以為多賺這│
│ │ │一星期的錢就能活一輩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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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96年4 月15日│不可能的,因為這家診所已經被他搞爛了... 先發生了│
│ │ │院長失蹤事件,接下來會發生歇業事件,歇業不知道會│
│ │ │歇多久,再開業時客人大概都跑掉了,那和開一家新診│
│ │ │所是沒兩樣的... 他撐不了多久是眾人皆知的事了,因│
│ │ │為連他的小姐都認為撐不過這三個月,紛紛求去。眾叛│
│ │ │親離,他又沒經驗,能幹出什麼好事出來?笑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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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96年4 月24日│你不要浪費錢了,因為減肥藥已經隨著小廖的離開而沒│
│ │ │有了,這個減肥藥是小廖的心血,不可能給他用的,你│
│ │ │再去也只是純浪費。... 其實見到患者們的留言,實在│
│ │ │是很愧疚,可是遇到見鬼的合伙人,真是神仙也難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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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96年5 月16日│我是由死人王醫師所介紹的,才會來找您…夭壽死人王│
│ │ │,死道友死貧道,原來自去年就在設計我了,虧我還賺│
│ │ │錢養他一家子,還發他零用錢。現在果然出事了,真夭│
│ │ │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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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96年5間某日 │對了,我目前慘遭同學構陷設計,正圖東山再起,有空│
│ │ │來坐坐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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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96年5 月30日│大家不要被騙了,忠明的廖醫師不在之後,那個王醫師│
│ │ │開的藥一點效都沒有,真的連一點點都沒有!我本來吃│
│ │ │廖醫師的藥順利的三週瘦四公斤,可是後來廖醫師離開│
│ │ │之後吃他乙○○開的藥,結果一個月胖了六公斤,問他│
│ │ │怎麼回事,也就只會把責任推到我身上來,什麼我吃太│
│ │ │多,什麼我都沒運動,根本是不負責任的庸醫、沒醫德│
│ │ │的爛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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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96年6 月2 日│然而人心難測,在今年三月,小弟遭受了人性與友情的│
│ │ │背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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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96年6 月5 日│姓王的我告訴你,天底下不是你一個人可以一手遮天的│
│ │ │,你搞砸了我的身體,又想嫁禍他人,那是不可能的事│
│ │ │,再怎麼樣都掩飾不了你是個庸醫的事實,大爛人,無│
│ │ │能的傢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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