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50號
CHDV,97,補,150,200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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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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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