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
債 權 人 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8
上列債權人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倡捷企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倡捷企業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並請提
出本件請求標的金額之各項借據憑證(如發票、票據影本)
,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
與附表金額新臺幣叁拾萬零貳佰元有所不符,請具狀釋明。
三、請補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票號:LGA0000000、LGA0000000
)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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