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768號
債 權 人 甲○○
9號
債 務 人 梁玉嬌即利健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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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8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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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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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4月30日 │32,586元 │97年4月30日 │C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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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年5月3日 │512,000元 │97年5月6日 │C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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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7年5月6日 │200,000元 │97年5月6日 │C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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