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8465號
CHDV,97,司促,8465,2008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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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465號
債 權 人 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倡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
  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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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8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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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7年3月10日    │150,200元       │97年3月11日      │LGA0000000      │
├──┼─────────┼───────────┼───────────┼───────────┤
│002 │97年3月15日    │150,000元       │97年3月17日      │LG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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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倡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