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23號
CHDV,96,勞訴,23,2008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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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慶葦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6,73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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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葦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