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慶葦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6,73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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