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272號
CHDM,97,訴,272,200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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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3450號、第620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A所示之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之「乙○○」之署押各壹枚、附表B、C所示偽造「乙○○」之署押均沒收。又所犯如附表D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D所示之刑;各如附表D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A所示之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乙○○」之署押、附表B、C所示偽造「乙○○」之署押、附表D所示簽帳單內偽造「乙○○」之署押均沒收。緩刑伍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一)被告為本案犯行不含起訴書附表所載手續費部分(因手續 費部分係信用卡公司將被告逾期未付款項自行加計手續費 ,被告並無另外冒簽「乙○○」名義或為施詐行為)。(二)被告有於附表C所示時地持冒名「乙○○」所申請之花旗 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及刷卡消費。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其餘亦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上附件)。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民國97年4 月9 日 (9 7)兆銀卡字第01 77號函及所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空白申請書、簽帳 單影本及消費明細。
(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4 月14日陳報狀及所檢附信用卡申 請書影本、消費金額明細及簽帳單據影本、97年4 月17 日陳報狀。
(四)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4年4 月8 日(九十七)政查字第 16030 號函及所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消費明細。(五)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7年4 月16日及97年5 月2 日陳 報狀。
三、被告行為(除附表D之行為外)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 94 年2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 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 條 第1 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 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



,為從舊從輕比較。另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比例等 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結果, 而為比較。經查:
(一)依95年6 月14日修正公佈,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增訂「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 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 年1月 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 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經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第349 條第2 項自72年6 月26日(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修正公佈日)迄今未修正,其罰金之法定刑為「 1,000 元」、「500 元」,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銀元 」,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規定罰金刑提 高10倍為「銀元10,000元」、「5,000 元」,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幣 30,000元」、「新臺幣15,000元」;而於刑法施行法施行 即95年7 月1 日以後,所定罰金之計算單位為新臺幣,就 其所定數額提高30 倍 ,亦為「新臺幣30,000元」、「新 臺幣15,000元」,就此部分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又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施 行後之法律效果,乃將刑法分則罰金刑 之貨幣計算單位從「銀元」轉換為「新臺幣」,係一貨幣 計算單位之準據法,修正意旨亦止於釐清先前易生混淆之 貨幣單位系統,與罪刑無涉,尚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自應適用現行有效、具特別法性質之 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即據 上論結欄除引用刑法處罰之條文,併應援引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而不再引用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再參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立法說明,該條文第2 項係「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 ,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之前提下,規定第2 項如上」 ,顯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增訂後,自無再與「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比較適用之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 1464號、第4185 號、第5331號判決要旨參照)。(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之規定,修正



公佈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 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 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以修正前 規定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 條 第5 款規 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三)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修正後之新刑法刪除, 倘依修正後之新法,被告所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 詐欺取財各罪,即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自以 適用修正前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四)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後之新刑法刪除,倘依 修正後之新法,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 之犯行,即應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 ,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適用 被告行為時法律即刪除前之第56條連續犯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
(五)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經修正為:「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除就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之文字修正外,主 要係將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由原定20年提高 為30年。經核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 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
(六)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原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業 經修正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僅作定義修正,使 適用更為明確,非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無 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且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 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案應適用修正前之 規定。
四、按信用卡不僅係消費工具,其本身亦具有一定財產價值,而 得為詐欺取財罪之客體;又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 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 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 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



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7 30 號判決參照);另信用卡簽帳 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 約商店向發卡銀行請款,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 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 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與發卡銀行。故持卡 人於簽帳單及信用卡訂購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 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亦為私文書(最高法院90 年度臺上字第6898號判決參照)。
五、核被告在各該金融機構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 欄內偽造「乙○○」之署名而偽造該申請書之私文書後,持 以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致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而核發信用卡,再於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乙○○ 」之署名,而偽造表示持卡人於該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 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並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而行使之,且於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之 署名,而偽造表示係乙○○本人簽帳消費之簽帳單之私文書 後,將偽造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交還店員而行使之,使 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消費之商品;另持該信用卡於自動 提款機向各該金融機構預借現金,致生損害於乙○○、特約 商店及各該金融機構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不正利用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六、被告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復持 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又被告於95年6 月30日以前,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等犯行 ,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於95年6 月30 日以前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詐欺取財、不正利用 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所犯上開三罪,有方法、目的 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95年7 月1 日以後所犯(即 附表D所為),因新修正刑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被告 所為之37件刷卡犯行係各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新修正刑 法業已刪除連續犯規定,則均各應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 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 告就附表D所為37件詐欺取財罪、37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均應分論併罰。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7件詐欺 取財罪、37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 告於附表D所為37件犯行係為接續犯,惟查:按連續犯之成 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 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 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 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 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又連續 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 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 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仍應論以連續犯,若其中 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 論以連續犯(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本件被告先後數次詐欺取財及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 行,係分別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是與接續犯 之性質不符,附此敘明。
七、附表D所示花旗銀行信用卡冒用情形,雖未據起訴,惟與已 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八、量刑理由
審酌被告連續冒用友人乙○○之名義申辦信用卡,並持以預 借現金及刷卡消費多次,使乙○○遭受信用危機,並損及各 特約商店及該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所得財物價 值不低,犯罪情節非輕,惟事後已積極清償債務,迄今已全 數償還所盜刷信用卡消費及預借現金之款項,有各該金融機 構回函在卷足憑,且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顯知所悔 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於96年4 月24日前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9 條之規定,分別減其宣 告刑二分之一,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 。




九、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教訓,應知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 宣告緩刑5 年,以勵自新。
十、如附表A所示之信用卡為被告所有、犯罪所得及供行使偽造 文書、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所供明;又如附表B、 C、D所示之署押(至於各該信用卡申請書,業經被告持向 各該發卡銀行行使,均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而不得宣告沒收 )及附表A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乙○○」署名,均不能 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予以宣告沒收。又附表C、D所示偽造之簽帳單特約商 店存根聯,業經被告持向各該特約商店行使,已非被告所有 之物,另附表C、D所示部分偽造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 連同其上偽造之「乙○○」署名各1 枚,均已逾保存期限而 經銷燬滅失,有前揭金融機構函文在卷可查,而持卡人存根 聯部分,因未經扣案,且非義務應沒收之物,為避免執行困 難,均不予宣告沒收。
十一、適用法條
(一)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 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 0 條 、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 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 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十二、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製作,依法僅需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 稱、應適用之法條及得於10日內上訴之旨,並得以簡略方 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 之。
十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附表A
一、乙○○名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叁張(卡號分別為 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 0000號【此張未扣案】)。
二、乙○○名義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信用卡貳張(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 000000000 號)
三、乙○○名義之安信信用卡(即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 用卡)貳張(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 000000號)。
四、乙○○名義之花旗銀行信用卡貳張(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 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B
一、以乙○○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信用卡(含中油聯名卡、中華 電信卡)申請書壹份上之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乙○○」署 押共叁枚。(影本見警卷第17頁)
二、以乙○○名義申請之中國商銀信用卡申請書壹份上之申請人 簽名欄偽造之「乙○○」署押壹枚。(影本見警卷第21頁)三、以乙○○名義申請之安信銀行信用卡(為VISA及JCB 東森購 物卡)申請書壹份上之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乙○○」署押 壹枚。(影本見警卷第31頁)
四、以乙○○名義申請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含花旗銀行VISA透明 卡【470 】及VISA MINI 【473 】)申請書壹份上之申請人 簽名欄偽造之「乙○○」署押壹枚。(影本見本院卷)附表C
一、冒名乙○○申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使用之冒用明細一覽表┌─────┬─────────┬──────────┬──────┬──────────┬─────┬─────┬─────┐
│冒用日期 │卡 號 │商店名稱 │ 冒用金額 │ 是否超過調單期限 │ 一式幾聯│有無複寫 │署押(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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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明大皮鞋店 │ 1,84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無(因無證│壹枚 │
│ │ │ │ │ │ │據證明有複│ │
│ │ │ │ │ │ │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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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明大皮鞋店 │ 2,08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中國石油福興站 │ 1,0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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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A&D-台中中港店 │ 199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751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A&D-台中中港店 │ 2,144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70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98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1,344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1,932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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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興農居家中心-鹿港店 │ 1,79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無(該商家│
│ │ │ │ │ │ │ │為配合銀行│
│ │ │ │ │ │ │ │3 千元以下│
│ │ │ │ │ │ │ │免簽名活動│
│ │ │ │ │ │ │ │之商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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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東森購物分期01-12 │ 1,952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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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東森購物分期02-12 │ 1,94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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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東森購物分期03-12 │ 1,94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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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東森購物分期04-12 │ 1,94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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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東森購物分期05-12 │ 1,94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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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東森購物分期06-12 │ 1,94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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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東森購物分期07-12 │ 1,94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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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東森購物分期08-12 │ 1,94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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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東森購物分期09-12 │ 1,94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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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東森購物分期10-12 │ 1,94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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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東森購物分期11-12 │ 1,94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東森購物分期12-12 │ 1,94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南屯交流道加油站 │ 975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金玉堂文具批發廣場 │ 517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如玉坊銀樓 │ 8,1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宏星化妝品美品百貨 │ 1,0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興農居家中心-鹿港店│ 189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無(該商家│
│ │ │ │ │ │ │ │為配合銀行│
│ │ │ │ │ │ │ │3 千元以下│
│ │ │ │ │ │ │ │免簽名活動│
│ │ │ │ │ │ │ │之商家)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 一式二聯 │無(無證據│壹枚 │
│ │ │ │ │ │ │證明有複寫│ │
│ │ │ │ │ │ │) │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鼎村企業有限公司 │ 54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三商行-鹿港分公司 │ 3,0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泰永加油站實業有限公│ 4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 一式二聯 │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中信銀ATM統一鹿東 │ 7,0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大盤大大賣場 │ 557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三商行-鹿港分公司 │ 1,071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丁丁藥局-鹿港店 │ 56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大盤大大賣場 │ 325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金玉堂文具批發廣場│ 369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EMA-三民營業 │ 1,464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英華達-台中客服 │ 99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金玉堂文具批發廣場 │ 375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大興農量販店 │ 314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無(該商家│
│ │ │ │ │ │ │ │為配合銀行│
│ │ │ │ │ │ │ │3 千元以下│
│ │ │ │ │ │ │ │免簽名活動│
│ │ │ │ │ │ │ │之商家)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御得實業有限公司 │ 79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壹枚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鼎村企業有限公司 │ 432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0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屈臣氏-鹿港分公司 │ 19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 342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 1,062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 1,2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 1,8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中油-佑晟加油站 │ 1,000 │ (簽單一張影本附卷│ 一式二聯│有複寫一聯│貳枚(含複│
│ │ │ │ │ ) │ │ │寫)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鼎村企業有限公司 │ 834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一式二聯 │無(無證據│壹枚 │
│ │ │ │ │ │ │證明有複寫│ │




│ │ │ │ │ │ │) │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名佳美精緻生活館 │ 857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一式二聯 │同上 │無(該商家│
│ │ │ │ │ │ │ │有配合銀行│
│ │ │ │ │ │ │ │在1 千元以│
│ │ │ │ │ │ │ │下免簽名活│
│ │ │ │ │ │ │ │動)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名佳美精緻生活館 │ 1,417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大盤大大賣場 │ 31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建發汽車有限公司 │ 13,26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超揚百貨股份有限公 │ 50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 │ 600 │ 有單一張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 │ 100 │ 有單一張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超揚百貨股份有限公 │ 785 │(簽單影本一張附卷)│一式二聯 │無 │壹枚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四季精品百貨溪湖店 │ 259 │(簽單影本一張附卷)│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二、冒名乙○○申請兆豐信用卡使用之冒用明細一覽表┌─────┬─────────┬──────────┬──────┬──────────┬─────┬─────┬─────┐
│冒用日期 │ 卡號 │ 商店名稱 │ 冒用金額 │是否超過調單期限 │ 一式幾聯 │ 有 無 │ 署 押(枚│
│ │ │ │ │ │ │複寫 │)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 │ 生 活工場- 新店門│ 1,313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無(無證據│壹枚 │
│ │ │市 │ │ │ │證明有複寫│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 │ JASONS MARKET │ 846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 │PLACE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 │ 三 商行- 鹿港分公│ 2,907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 │ 三 商行- 鹿港分公│ 45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 │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37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 │ 台亞石油加油股份 │ 1,0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 │ 有限公司- 鹿港站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 │ 中 國商銀- 彰化分│ 4,0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花 綺香水化妝品流│ 1,264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同上 │同上 │
│ │ │行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三 商行- 鹿港分公│ 1,11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金 玉堂文具批發廣│ 308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 │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柯 厝加油站 (股) │ 5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同上 │同上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彰鹿路站 │ 5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 一式二聯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鼎村企業有限公司 │ 3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主 幼商場- 鹿港門│ 1,16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同上 │同上 │
│ │ │市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六琦實業有限公司 │ 1,106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鼎村企業有限公司 │ 392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鹿港站 │ 5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同上 │同上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中 國石油關西服務│ 50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同上 │同上 │
│ │ │站區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震撼-百飲食店 │ 5,510 │ 超過調單期限無回覆│ 一式二聯│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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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揚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站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鹿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站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