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57號
PTDV,97,除,57,2008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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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蕭瑞泉建築師事務所蕭瑞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6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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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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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蕭瑞泉建築師│合作金庫銀行│96年8月30日 │120,000元 │OU0000000 │ │
│ │事務所蕭瑞泉│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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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