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281號
PCDV,91,訴,2281,200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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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一號
  原   告 泉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長
  法定代理人 曾建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翠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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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