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 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 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2 月15日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予以執行羈 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97年5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仍禁止接見 、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