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97年度,29號
PTDM,97,交訴,29,200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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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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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