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周錫琦
均住宜蘭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學教育基金
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 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宜蘭縣政府局於 民國90年10月24日以90府教終字第12578 號函設立許可有案 ,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0年11月27日設立登記、94年6 月27 日變更登記,並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4證他字第36號登 記簿第5冊第16頁第198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乃提請第3屆97年度第1 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第3條、 第4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經宜蘭縣政府97年4月16日府 教終字第0970045789號函核准。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 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 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 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 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揭臨時董事會議, 因門牌整編之故,決議將捐助章程第4 條關於財團法人宜蘭 縣立成功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之會址由「宜蘭縣羅東鎮○○ 街45號(宜蘭縣羅東鎮成功國民小學)」,變更為「宜蘭縣 羅東鎮○○○路100號(宜蘭縣羅東鎮成功國民小學)」, 此項變更非屬財團組織、重要之管理方法或財團之目的等事 項之變更,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由其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即可,故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 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