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54號聲 請 人 甲○○ 號4樓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證統一編號:Z00000000路○段71巷2號)於民國97年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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