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154號
ILDV,97,繼,154,200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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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甲○○
            號4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路○段71巷2號)於民國97年
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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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