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286號
ILDM,97,聲,286,200805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
律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手提包、皮夾各壹件及仿冒GUCCI皮包、皮夾各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 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前揭扣案之LV手提包、皮夾各1件及GUCCI皮 包、皮夾各1件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品之事實,有路易威 登公司委任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出具產品意見書、固喜公司 授權鑑定之薈萃商標協會台灣連絡處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附卷 可稽,則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應予以沒收。又吳靜美因販 賣上開扣案物而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行為,業經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一情,亦有該署檢察官95 年度偵字第4283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是聲請人聲請將 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