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79號
SLDV,97,除,279,200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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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信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5 月1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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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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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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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連靖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36,447元 │HH0000000 │97年1月10日 │
│ │司陳初銘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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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