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59號
SLDV,97,重訴,159,200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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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玖佰捌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叁
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壹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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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