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231號
SLDV,97,補,231,200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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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震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2,
7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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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臺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