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震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2,
7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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