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536號
SLDV,97,聲,536,2008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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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36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甲○○法官間97年度聲字第536 號聲請迴避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4 月25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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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