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36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甲○○法官間97年度聲字第536 號聲請迴避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4 月25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