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151號
PCDV,91,聲,1151,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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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宏祥企業社即黃金城
  法定代理人 陳炎城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發還擔保金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 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暨退回 信封、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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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