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37號
SLDV,97,消債更,37,2008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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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甲○○
            樓
            之3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茲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秋莉
附件:1、最近六個月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3、最新投保資料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租賃契約(租金支出)、水、電、瓦斯費、電話繳費 收據影本。
5、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6、釋明五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期間、並附營利事 業登記證及五年內之401 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及 五年內之403 表格;未報營業稅者,需提出最近五年 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報所得稅者,需 以書面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7、釋明所投資之財產《迪元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新光金 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目前持有或移轉之時間、金 額、受讓人之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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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元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