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1年度,122號
PCDV,91,小上,122,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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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一二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柯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贀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本院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七八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捌拾貳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內 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規定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 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 訴即非合法。又上訴人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毋庸命其 補正,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 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三項所明定。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件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上訴理 由僅指陳:「因上訴人在臺北市忠孝橋行駛下臺北市○○○○道已轉入幹道正常 行駛,不料右邊有輛超速車急風而來,撞擊上訴人車輛之右前方之鐵護(欄)架 ,使右前方整個鐵護(欄)架被勾走,以致損壞。上訴人請超速肇事者由交通警 察處理,他不肯理會,敢問法官大人,現在上訴人車子被撞壞,為何被判賠償, 煩請...(將)公道、公正還給一個老實人」」等語,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揆諸前開說明,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次查:本件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八元,送達郵費為一百四十四 元(已支出三十四元),合計二百八十二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之十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陳財旺
~B法   官 陳翠琪
~B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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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柯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