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4年2 月22日 以衛署醫字第0940202090號函設立許可登記,並於95年2 月 6 日變更登記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5年2 月15日核准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5證他字第24號,登記簿第43冊第8 頁 第854 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97 年2月 19日提請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變更如 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 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捐助暨組 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