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326號
TCDM,106,聲,2326,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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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祁興國
選任辯護人 洪珮琪律師
      方伯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所扣押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均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同案被告陳世坤所有原遭扣押之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聚合發公司)香禔建案、大美建案坐落土地,業經本院 另案以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裁定駁回檢察官扣押之聲請 確定在案。聲請人即被告祁興國(下稱被告祁興國)所有如 附表一所示土地,與依前揭確定裁定事項之事實理由俱屬相 同,請參酌前揭裁定意旨,准予撤銷之。
⒈附表一所示土地,依約應分別於民國106年3月、同年6月交 屋及過戶土地,「湛泰」建案已有8戶承購戶向聚合發公司 提出解約違約賠償之假扣押、民事訴訟,且陸續增加中;「 湖心泊」建案眾多承購戶已紛紛告知聚合發公司將於期限屆 至時主張上述解約違約求償權利。依聚合發公司目前之現金 流量,至6月底資金缺口達新臺幣(下同)3億9862萬7943元 ,上開2筆建案房屋部分之解約退款求償費用,至少為6654 萬9000元、2億5075萬500元,聚合發公司已無力償付。如無 法於106年6月間解除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聚合發公司祇 能被迫走向清算倒閉之途。
⒉法律保全扣押之目的,既在於保全被害人之求償權,然於本 案中實施扣押結果,反造成被害人因房地連件無法過戶關係 受牽連而破產倒閉,豈能仍認此項扣押具有保全扣押之必要 性、正當性、重要性?
⒊刑法沒收新制及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均採行被害人優 先原則。縱依起訴書記載聚合發公司為被害人,被告祁興國 請求發還附表所示土地,係為保障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履行買 賣契約,且無論最終審理結果如何,附表一所示土地最終仍 須發還予被告祁興國或聚合發公司,再將土地移轉過戶予消 費者。被告祁興國請求發還土地既為履約,與日後判決執行 之結果,並無二致,將附表一所示土地撤銷扣押,發還予被 告祁興國或聚合發公司,始與刑法沒收新制、修正後刑事訴



訟法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相符,且係維護法秩序所必要,附 表一所示土地無任何保全扣押之必要。
㈡本案除稅款爭訟部分之12億3496萬2206元外,侵占爭訟91億 3740萬3525元部分,不論犯罪所得之扣押,抑或保全將來可 能追徵之扣押,依侵占罪性質與起訴事實,如成立犯罪日後 均須依法發還被害人聚合發公司。且僅以客觀之聚合發公司 股權表、股東丕岳投資公司、悅弘盛公司股權表所示,被告 祁興國、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即分別擁有聚合發公司32 .72%、14.91%、11.53%之股份,合計為59.16%,故上述91億 3740萬3525元,縱使全部應予沒收或追徵,發還被害人聚合 發公司後,公司再以盈餘分配其中59.16%即54億568萬7925 元予被告祁興國、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此部分刑事保 全扣押,顯無實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本案在查明案情前 ,至多應僅能就非屬被告祁興國、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 之股份比例40.84%即37億3171萬5600元,再加計稅款即12億 3496萬2206元,總計49億6667萬7806元內,始屬有扣押必要 可能性。本案全部扣押物價值已達116億9806萬8715元,附 表一所示土地解除扣押後,尚有高達95億7749萬8715元遭扣 押中,其金額仍遠高於前揭應扣押之49億6667萬7806元,附 表一所示土地,屬超額之不當扣押。
㈢本案扣押全部資產,疏未考慮是否過苛、是否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應得予不宣告扣押,或酌減本件聲請部 分之扣押。
⒈被告祁興國與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所有不動產、股票、 股份、銀行存款帳戶等資產均遭扣押凍結處分,已足使被告 祁興國等3人陷於無資力謀生之窘境,且扣押凍結處分之全 部不動產,業已辦理銀行貸款抵押設定,被告祁興國、同案 被告陳世坤陳素娟每月應繳納之貸款利息分別高達579萬8 705元、1582萬1495元、71萬9075元。惟被告祁興國等3人所 有資產皆遭凍結限制處分,根本未保留任何繳納貸款利息之 資產,近期勢必造成違約逾期無法繳納貸款,而導致所有不 動產皆將遭銀行聲請拍賣抵押物處分求償,將使被告祁興國 等3人因此蒙受所有不動產一夕淪為法拍,化為烏有之無法 回復之不當損害,此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刑法 第38條之2第3項法律明定之必要時始得酌量扣押、應考慮是 否過苛、是否影響維持生活必要等要件?
⒉被告祁興國等3人被扣押之不動產中,有諸多土地正值與聚 合發公司合建分售,房屋已興建完成出售予眾多消費者,而 亟須待辦房屋與土地過戶登記手續之際,此部分不動產實際 權利已歸屬消費者所有,僅是尚未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



成。被告祁興國等地主收受部分土地款,或是留存在帳戶內 之現金同時遭扣押,或是已轉為購買其他土地支出,而該土 地亦遭扣押。不論消費者出資購買之土地、被告祁興國等土 地收受買賣價金、買賣價金易為之另購土地,均同時遭扣押 ,顯係一頭牛剝多次皮。此部分扣押亦屬過苛之不當扣押, 爰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逕宣告不扣押,或酌減 為附表一所示土地不予扣押。
二、本件刑事聲請狀之當事人欄雖同時列載「被告陳世坤」、「 被告祁興國」、「被告陳素娟」,簽章欄亦同時列載「具狀 人即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並蓋有「陳世坤」 、「祁興國」、「陳素娟」之印文。然附表一所示土地係登 記為被告祁興國所有,且本院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就 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亦係以被告祁興國受扣押人。再 觀諸刑事聲請狀之內容,載明「聲請人祁興國」、「同案被 告陳世坤陳素娟」(刑事聲請狀第7、9頁)等字,可見本 件聲請人應僅有被告祁興國1人,陳世坤陳素娟係以刑事 案件之同案被告身分共同具狀,先予敘明。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可為 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2項)為保全追徵,必 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同法 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 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 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 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3項第1款 、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又刑 法第38條之1第1、3、4項規定:「(第1項)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 項)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 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經查:
㈠本案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被告祁興國與同案被告陳世坤、陳 素娟因涉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 ,而獲有不法利得,為預防被告祁興國與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脫產規避不法利得之沒收及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13 3條之1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扣押被告祁興國、同案被告 陳世坤陳素娟名下之財產。經本院於105年12月5日以105



年度聲扣字第20號均裁定准許,並扣押被告祁興國所有如附 表四所示財產、同案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二、五所示財產 、同案被告陳素娟所有如附表三所示財產,因被告祁興國、 同案被告陳素娟均未提出抗告而確定;同案被告陳世坤部分 ,經同案被告陳世坤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6年度抗字第2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再由本 院於106年2月20日以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裁定,除駁回 檢察官就同案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五所示財產之扣押聲請 外,另准予扣押同案被告陳世坤所有附表二所示財產,經同 案被告陳世坤再次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6年度抗字第214號駁回抗告而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各1 份在卷可佐。
㈡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祁興國與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涉犯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以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同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 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稅捐稽徵法第41 條第1項之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罪,同案被告陳世坤另涉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等罪嫌 ,以105年度偵字第31207、31530號、106年度偵字第2481、 593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審理中 。其中,附表二編號155、156(「潤隆購地」案)、附表三 編號63(「榮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2(「榮耀」建案 )、附表四編號133(「獨秀」建案)、附表四編號135(「 香禔」建案)所示土地(估算價值合計為49億3652萬4423元 ),公訴意旨認屬被告祁興國與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業 務侵占行為之犯罪所得,且現仍分別登記在被告祁興國等3 人名下,倘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祁興國等3人確有上開 業務侵占行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即應諭知沒收屬 犯罪所得之上開各筆土地。此外,被告祁興國等3人因出售 「榮耀」、「獨秀」、「香禔」、「夏麗宮」建案其餘部分 土地(扣除附表二編號155、156、附表三編號63、附表四編 號132、133、135部分),可分別獲得「榮耀」建案部分58 億487萬1948元、「獨秀」建案部分15億9097萬元、「香堤 」建案部分10億7507萬1577元(10億5826萬元+1681萬1577 元【現仍登記在同案被告陳世坤名下,未經扣案部分】), 「夏麗宮」建案部分6億6649萬元,合計91億3740萬3525元 ,此有各該建案銷售資料(106年4月12日刑事聲請狀聲證5 、106年4月28日刑事陳報狀聲證1至3)可佐,屬犯罪所得變 得之物;被告祁興國等3人因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而短納之 稅款,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合計逃漏稅款6億2886萬118



元,被告祁興國逃漏稅款6億610萬2088元,屬財產上之消極 利益,亦為犯罪所得。倘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祁興國等 3人確有上開業務侵占、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之行為,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即應諭知沒收上開屬犯罪所得合計1 03億7236萬5731元之款項,且該等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2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又附表二至四所示扣押物,本院參酌檢察 官扣押聲請書及本院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106年度聲扣更 一字第2號裁定書附表所記載之估算價值及金額,被告祁興 國等3人具狀陳明除「榮耀」、「獨秀」、「香禔」、「湛 泰」、「湖心泊」、「博館匯」等建案之土地價值,均有已 出售戶之買賣契約書可推算,「潤隆購地」案之土地價值, 有買賣契約書可證外,其餘部分,對於本院上開扣押裁定附 表所載之估算價值及金額,並無意見(106年4月28日刑事陳 報狀第9頁),以及卷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認定附表二 至四所示扣押物品之價值及金額,各如附表二至四「估算價 值及金額」欄所載。扣除上開屬犯罪所得而為得沒收之物即 附表二編號155、156、附表三編號63、附表四編號132、133 、135所示土地後,其餘屬供將來追徵犯罪所得之責任財產 之估算價值及金額合計為67億6160萬4292元,與將來可能追 徵之犯罪所得合計103億7236萬5731元,尚有不足。因此, 本院前經檢察官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2項、第1 33條之1第1項、第133條之2第1項規定,裁定扣押被告祁興 國等3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財產,於法並無不合,此經本院 前以106年度聲撤扣字第6、7、8號裁定書述敘明確,足認本 案並無超額扣押之情事。
㈢被告祁興國於收受本院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准予扣押其名 下財產之刑事裁定書後,既未於法定抗告期間內,檢附相關 事證,據以佐證該扣押裁定對被告祁興國有何過苛或已影響 其維持生活條件所需等情事,依法提起抗告,而任令該裁定 確定,復未能敘明被告祁興國之生活條件於上開裁定確定後 迄今,有何情事變更,致被告祁興國已無法維持生活條件所 需,自不能僅以被告祁興國於上開裁定確定前,原已存在之 貸款債務,據以主張被告祁興國已無法維持生活條件所需, 而聲請撤銷扣押。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 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次按刑 法第38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第38條之物及 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



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第2項)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 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其立法 理由為「二、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 罪,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 於沒收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 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予被害人優 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 償無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爰修訂原條文第2項規 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立法理由為「六、 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 條第1項,增訂第5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 沒收,至是否有潛在被害人則非所問。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 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亦即 ,刑法沒收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其目的不僅在於遏 阻犯罪誘因,杜絕犯罪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亦同時保障被 害人之權利,賦予被害人取回犯罪所失及優先行使其債權之 權利。經查:
㈠依本案公訴意旨,被告祁興國等3人之犯罪所得除因逃漏個 人綜合所得稅而短納之稅款,同案被告陳世坤陳素娟合計 逃漏稅款6億2886萬118元,被告祁興國逃漏稅款6億610萬20 88元,被害人為中華民國外,其餘因業務侵占而取得之附表 二編號155、156(「潤隆購地」案)、附表三編號63(「榮 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2(「榮耀」建案)、附表四編 號133(「獨秀」建案)、附表四編號135(「香禔」建案) 所示土地(估算價值合計為49億3652萬4423元),以及因出 售「榮耀」、「獨秀」、「香禔」、「夏麗宮」建案其餘部 分土地而獲得合計91億3740萬3525元,均屬被告祁興國等3 人犯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而該業務 侵占罪之被害人均為聚合發公司。因此,本案扣押被告祁興 國等3人所有財產,即兼有保障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取回犯罪 所失及行使其因犯罪而得債權之目的,在此前提下,扣押被 告祁興國等3人所有財產之結果,自不宜惡化被害人聚合發 公司之權益。
㈡被告祁興國所有附表一所示土地,分別為聚合發公司所興建 「湛泰」、「湖心泊」建案所坐落之土地,並先後於105年9 月23日、同年12月3日取得使用執照,此經聚合發公司提出 新竹縣政府(105)府使字第596號使用執照影本、臺中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105中都使字第2319號使用執照影本(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2327號卷)在卷可佐。「湛泰」建案總銷戶數為



56戶、已售出42戶,依土地及房屋買賣契約約定,應於使用 執照核發後4個月內移轉土地及房屋所有權,該建案承購人 因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經扣押,致無法移轉,先後以聚合 發公司未依約移轉房地所有權為由,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 請對聚合發公司財產為假扣押,並訴請解除契約,此有建案 銷售資料(本院106年度聲撤扣字第8號卷)、社區承購戶聯 合聲明書影本、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房屋預定買賣契 約書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民事執行處查封登 記函影本、民事起訴狀影本(本院106年度聲撤扣字第7號卷 、106年度聲字第2327號卷、106年度聲撤扣字第2號卷)在 卷為證。「湖心泊」建案總銷戶數為119戶、已售出77戶, 依土地及房屋買賣契約約定,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4個月內 移轉土地及房屋所有權,該建案承購人因附表一編號2所示 土地經扣押,致無法移轉,對聚合發公司寄發存證信函,此 有建案銷售資料(本院106年度聲撤扣字第8號卷)、土地預 定買賣契約書影本、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本院106年 度聲撤扣字第2號卷)、郵局存證信函影本(本院106年度聲 字第2327號卷)在卷為證。參以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具狀陳明 倘被告祁興國所有附表一所示土地繼續扣押,將致使該公司 因無法與被告祁興國同時依約移轉「湛泰」、「湖心泊」2 建案土地及房屋所有權,致需賠償承購人高額違約金,因而 影響聚合發公司營運,並提出聚合發公司106年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327號卷)附卷為證。可見聚 合發公司確因被告祁興國所有附表一所示土地經扣押,致無 法與被告祁興國同時依約移轉上開2建案土地及房屋所有權 ,而有遭受損害,甚至影響該公司營運之虞。
㈢本案扣押被告祁興國等3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財產,除附表 二編號155、156(「潤隆購地」案)、附表三編號63(「榮 耀」建案)、附表四編號132(「榮耀」建案)、附表四編 號133(「獨秀」建案)、附表四編號135(「香禔」建案) 所示土地(估算價值合計為49億3652萬4423元),公訴意旨 認屬被告祁興國等3人因業務侵占行為之犯罪所得,屬應沒 收之物外,包括被告祁興國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在內之其 餘部分,均屬供將來追徵犯罪所得價額所用之責任財產。又 被告祁興國等3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財產,於扣除附表二編 號155、156、附表三編號63、附表四編號132、133、135部 分後,其餘部分之估算價值及金額合計為67億6160萬4292元 ,倘撤銷附表一所示土地(估算價值合計為21億2057萬元) 之扣押後,剩餘部分之估算價值及金額尚有46億4103萬4292 元,仍足供作為追徵被告祁興國等3人因逃漏個人綜合所得



稅而短納之稅款合計12億3496萬2206元。至於被告祁興國等 3人因出售「榮耀」、「獨秀」、「香堤」、「夏麗宮」建 案土地而取得,屬業務侵占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合計達91億 3740萬3525元,於撤銷附表一所示土地扣押後,屬供將來追 徵犯罪所得之責任財產,固更顯不足,然業務侵占罪之被害 人聚合發公司既具狀聲請撤銷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堪認 被害人聚合發公司亦同意撤銷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 ㈣綜上所述,倘繼續扣押被告祁興國所有附表一所示土地,確 有使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因而遭受損害,甚至影響該公司營運 之虞,而與扣押被告責任財產兼有保障被害人權利之立法目 的有違,且撤銷被告祁興國所有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後, 被告祁興國等3人扣押之其餘財產,包括屬犯罪所有之應沒 收之物及屬供將來追徵犯罪所得價額所用之責任財產,估算 價值及金額合計尚有95億7755萬8715元,可供將來沒收或追 徵犯罪所得,本院權衡上情,認被告祁興國聲請撤銷附表一 所示土地之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附表一:被告祁興國聲請發還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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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5年度聲扣字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所有人│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 │
│ │第20號裁定附件│ │權利範圍 │ │(新臺幣;元)│ │
│ │五編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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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5 │新竹縣○○市○○段000000000號 │土地、全部│祁興國│335,220,000 │⒈屬「湛泰」建案已售│
│ │ │ │ │ │ │ 出尚未過戶及尚未售│
│ │ │ │ │ │ │ 出部分,依被告所陳│
│ │ │ │ │ │ │ 報預估售價計算,被│
│ │ │ │ │ │ │ 告祁興國此筆土地預│
│ │ │ │ │ │ │ 估合計可分得335,22│
│ │ │ │ │ │ │ 0,000元。 │
│ │ │ │ │ │ │⒉公告土地現值為168,│




│ │ │ │ │ │ │ 919,015元。 │
│ │ │ │ │ │ │⒊「湛泰」建案總銷戶│
│ │ │ │ │ │ │ 數56戶、已售出42戶│
│ │ │ │ │ │ │ 、未售出12戶,均尚│
│ │ │ │ │ │ │ 未過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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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全部│祁興國│1,785,350,000 │⒈屬「湖心泊」建案已│
│ │ │ │ │ │ │ 售出尚未過戶及尚未│
│ │ │ │ │ │ │ 售出部分,依被告所│
│ │ │ │ │ │ │ 陳報預估售價計算,│
│ │ │ │ │ │ │ 被告祁興國此筆土地│
│ │ │ │ │ │ │ 預估合計可分得1,78│
│ │ │ │ │ │ │ 5,350,000元 │
│ │ │ │ │ │ │⒉公告土地現值為337,│
│ │ │ │ │ │ │ 674,660元。 │
│ │ │ │ │ │ │⒊「湖心泊」建案總銷│
│ │ │ │ │ │ │ 戶數119戶、已售出7│
│ │ │ │ │ │ │ 7戶、42戶尚未售出 │
│ │ │ │ │ │ │ ,均尚未過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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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同案被告陳世坤經本院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裁定扣 押之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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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6年度聲扣更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 │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 │
│ │一字第2號裁定 │ │ │(新臺幣;元)│ │
│ │附表編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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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6,050,488 │⒈編號順序依│
│ │ │ │ │ │被告所提出之│
│ │ │ │ │ │撤銷扣押優先│
│ │ │ │ │ │次序(編號後│
│ │ │ │ │ │者優先撤銷)│
│ │ │ │ │ │⒉被告所提出│
│ │ │ │ │ │之編號32、15│
│ │ │ │ │ │2至154,未在│
│ │ │ │ │ │本院上開裁定│
│ │ │ │ │ │扣押範圍內,│
│ │ │ │ │ │不予列載在附│
│ │ │ │ │ │表內,編號輪│
│ │ │ │ │ │空。 │




│ │ │ │ │ │⒊土地估算價│
│ │ │ │ │ │值除特別備註│
│ │ │ │ │ │者外,均依土│
│ │ │ │ │ │地登記謄本公│
│ │ │ │ │ │告土地現值計│
│ │ │ │ │ │算至元;下同│
├──┼───────┼───────────────────┼────────┼───────┼──────┤
│ 2 │ 3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47,330,272 │ │
│ │ │ │0000分之25069) │ │ │
├──┼───────┼───────────────────┼────────┼───────┼──────┤
│ 3 │ 4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58,260,096 │ │
│ │ │ │000分之1473) │ │ │
├──┼───────┼───────────────────┼────────┼───────┼──────┤
│ 4 │ 4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25,686,688 │ │
│ │ │ │0000分之7058) │ │ │
├──┼───────┼───────────────────┼────────┼───────┼──────┤
│ 5 │ 4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46│ 4,921,343 │ │
│ │ │ │0500分之1475) │ │ │
├──┼───────┼───────────────────┼────────┼───────┼──────┤
│ 6 │ 3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7│ 5,042,182 │ │
│ │ │ │21600分之27234)│ │ │
├──┼───────┼───────────────────┼────────┼───────┼──────┤
│ 7 │ 5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011,804 │ │
├──┼───────┼───────────────────┼────────┼───────┼──────┤
│ 8 │ 5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4,338,315 │ │
│ │ │ │00分之795) │ │ │
├──┼───────┼───────────────────┼────────┼───────┼──────┤
│ 9 │ 2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612,800 │ │
├──┼───────┼───────────────────┼────────┼───────┼──────┤
│ 10 │ 2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106,500 │ │
├──┼───────┼───────────────────┼────────┼───────┼──────┤
│ 11 │ 2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714,294 │ │
├──┼───────┼───────────────────┼────────┼───────┼──────┤
│ 12 │ 2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 46,600 │ │
├──┼───────┼───────────────────┼────────┼───────┼──────┤
│ 13 │ 3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175,500 │ │
├──┼───────┼───────────────────┼────────┼───────┼──────┤
│ 14 │ 3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4,959 │ │
├──┼───────┼───────────────────┼────────┼───────┼──────┤
│ 15 │ 33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34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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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8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4,396,075 │ │
├──┼───────┼───────────────────┼────────┼───────┼──────┤
│ 17 │ 8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10│ 511,830 │ │
│ │ │ │00分之48) │ │ │
├──┼───────┼───────────────────┼────────┼───────┼──────┤
│ 18 │ 7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9│ 203 │ │
│ │ │ │4分之1) │ │ │
├──┼───────┼───────────────────┼────────┼───────┼──────┤
│ 19 │ 7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9│ 65,804 │ │
│ │ │ │4分之1) │ │ │
├──┼───────┼───────────────────┼────────┼───────┼──────┤
│ 20 │ 7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58│ 2,593 │ │
│ │ │ │8分之1) │ │ │
├──┼───────┼───────────────────┼────────┼───────┼──────┤
│ 21 │ 7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58│ 6,156 │ │
│ │ │ │8分之1) │ │ │
├──┼───────┼───────────────────┼────────┼───────┼──────┤
│ 22 │ 7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9│ 1,141 │ │
│ │ │ │4分之1) │ │ │
├──┼───────┼───────────────────┼────────┼───────┼──────┤
│ 23 │ 8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298,582 │ │
├──┼───────┼───────────────────┼────────┼───────┼──────┤
│ 24 │ 8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6,291,142 │ │
├──┼───────┼───────────────────┼────────┼───────┼──────┤
│ 25 │ 8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249,980 │ │
├──┼───────┼───────────────────┼────────┼───────┼──────┤
│ 26 │ 8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693,385 │ │
├──┼───────┼───────────────────┼────────┼───────┼──────┤
│ 27 │ 8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27│ 5,025,950 │ │
│ │ │ │0分之83) │ │ │
├──┼───────┼───────────────────┼────────┼───────┼──────┤
│ 28 │ 9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207,750 │ │
├──┼───────┼───────────────────┼────────┼───────┼──────┤
│ 29 │ 5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64,107,600 │ │
├──┼───────┼───────────────────┼────────┼───────┼──────┤
│ 30 │ 1 │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號 │房屋 │ 277,300 │ │
│ │ │即臺中市○區○○○段00○號 │ │ │ │
├──┼───────┼───────────────────┼────────┼───────┼──────┤
│ 31 │ 2 │臺北市○○區○○里○○街0巷0號1樓 │房屋 │ 78,9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 │ │ │
├──┼───────┼───────────────────┼────────┼───────┼──────┤
│ 33 │ 3 │臺中市○○區○○里市○○○路000號 │房屋 │ 5,184,700 │ │
│ │ │即臺中市○○區○○段000○號 │ │ │ │
├──┼───────┼───────────────────┼────────┼───────┼──────┤
│ 34 │ 6 │臺中市○○區○○里○○0巷0號 │房屋 │ 1,200 │ │
├──┼───────┼───────────────────┼────────┼───────┼──────┤
│ 35 │ 7 │臺北市○○區○○里○○街00○0號 │房屋 │ 428,800 │ │
│ │ │即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 │ │ │
├──┼───────┼───────────────────┼────────┼───────┼──────┤
│ 36 │ 1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14,900 │ │
├──┼───────┼───────────────────┼────────┼───────┼──────┤
│ 37 │ 1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3,850,226 │ │
├──┼───────┼───────────────────┼────────┼───────┼──────┤
│ 38 │ 1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6,242,900 │ │
├──┼───────┼───────────────────┼────────┼───────┼──────┤
│ 39 │ 1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949,100 │ │
├──┼───────┼───────────────────┼────────┼───────┼──────┤
│ 40 │ 1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936,500 │ │
├──┼───────┼───────────────────┼────────┼───────┼──────┤
│ 41 │ 1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042,989 │ │
├──┼───────┼───────────────────┼────────┼───────┼──────┤
│ 42 │ 1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4,040,120 │ │
├──┼───────┼───────────────────┼────────┼───────┼──────┤
│ 43 │ 1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025,700 │ │
├──┼───────┼───────────────────┼────────┼───────┼──────┤
│ 44 │ 1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8,246,890 │ │
├──┼───────┼───────────────────┼────────┼───────┼──────┤
│ 45 │ 1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5,964,800 │ │
├──┼───────┼───────────────────┼────────┼───────┼──────┤
│ 46 │ 20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609,600 │ │
├──┼───────┼───────────────────┼────────┼───────┼──────┤
│ 47 │ 2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86,400 │ │
├──┼───────┼───────────────────┼────────┼───────┼──────┤
│ 48 │ 2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8,527,800 │ │
├──┼───────┼───────────────────┼────────┼───────┼──────┤
│ 49 │ 2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 │ 2,889,200 │ │
├──┼───────┼───────────────────┼────────┼───────┼──────┤
│ 50 │ 2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050.400 │ │
├──┼───────┼───────────────────┼────────┼───────┼──────┤




│ 51 │ 29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5,332,000 │ │
├──┼───────┼───────────────────┼────────┼───────┼──────┤
│ 52 │ 30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52,721,280 │ │
├──┼───────┼───────────────────┼────────┼───────┼──────┤
│ 53 │ 31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9,429,016 │ │
├──┼───────┼───────────────────┼────────┼───────┼──────┤
│ 54 │ 32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10,527,000 │ │
├──┼───────┼───────────────────┼────────┼───────┼──────┤
│ 55 │ 34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00號 │土地 │ 620,000 │ │
├──┼───────┼───────────────────┼────────┼───────┼──────┤
│ 56 │ 3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應有部分36│ 4,936,655 │ │
│ │ │ │分之8) │ │ │
├──┼───────┼───────────────────┼────────┼───────┼──────┤
│ 57 │ 4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29,416,770 │ │
├──┼───────┼───────────────────┼────────┼───────┼──────┤
│ 58 │ 4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4,529,670 │ │
├──┼───────┼───────────────────┼────────┼───────┼──────┤
│ 59 │ 4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12,564,210 │ │
├──┼───────┼───────────────────┼────────┼───────┼──────┤
│ 60 │ 48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土地 │ 3,545,9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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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豐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嘉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順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丕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