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71號
SLDV,96,訴,671,2008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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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上鈞律師
      黃重鋼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甲○○
           新城63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己○○
上列二人共 王元勳律師
同訴訟代理

複 代理 人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丁○○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鄰○○路千禧
           新村63號8樓
      丙○○  住同上
      戊○○  住台北市○○區○○街309巷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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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