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上鈞律師
黃重鋼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甲○○
新城63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己○○
上列二人共 王元勳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複 代理 人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丁○○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鄰○○路千禧
新村63號8樓
丙○○ 住同上
戊○○ 住台北市○○區○○街309巷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