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臺北縣八里鄉大崁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黃喬詮律師
被 告 宏泰電力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9 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項關於「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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