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丁○○
相 對 人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即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洋地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存單號碼:AA0000000 至AA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存單號碼:AA0000000 至AA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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