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整字,96年度,1號
SLDV,96,整,1,20080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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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209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張秀夏律師
      (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林寬照會計師
      (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因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丙○○乙○○就其名下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予以扣押,並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 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該處分不因裁定重整失其效力;如 未於重整裁定前聲請為該處分者,於裁定重整後,仍得依利 害關係人或重整監督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公司法第 287條第1項第6款、第295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下稱丙○○)為雅新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董事長,相對人乙○○(下稱 乙○○,與丙○○合稱相對人)為雅新公司監察人。依公司 法第8 條之規定,丙○○為雅新公司負責人,乙○○於執行 職務範圍內,亦為雅新公司負責人。相對人身為雅新公司負 責人,竟使經營團隊涉及不法,且財務報表延滯未出,致公 司未能正常運作而發生損失,另因涉犯內線交易,致對雅新 公司之財產有侵占、背信之情,致雅新公司受有巨大的損害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 項,相對人均應就雅新公司之損害負 賠償責任。惟相對人於雅新公司對其等為刑事訴追並請求損 害賠償時,有隱匿及不當處分財產之虞,故有對相對人之財 產施予保全處分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95 條之規定,聲請 緊急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曾於民國96年5 月25日以96年度司字第118 號 裁定為緊急處分,並於96年11月14日裁定雅新公司准予重整



。惟本院於重整裁定前,僅依債權人聲請,依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為緊急處分裁定,並未依同條 項第6 款對公司負責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聲請人於裁定重 整後,依公司法第295 條之規定,聲請本院就相對人之財產 為緊急處分,於法尚無不合。
四、另查,丙○○為雅新公司董事長,乙○○為雅新公司監察人 ,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其 就執行職務範圍內均為公司負責人,對雅新公司負有忠實執 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惟相對人除未如期依公 司法第228 條編造財務表冊外,另有虛報不實等情事,致雅 新公司營運受損;而丙○○乙○○亦分別因涉嫌違反證券 交易法財報不實、內線交易等情,由檢調單位調查偵辦,並 因涉犯背信等罪嫌,由雅新公司對之提起告訴在案,亦經本 院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明無訛,雅新公司對相對人 應得請求損害賠償,如不為緊急處分,任由相對人任意處分 其財產,將致雅新公司之損害未能受合理填補,進而影響雅 新公司之營運,及雅新公司債權人、股東之利益,爰依主文 所示,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為緊急處分。
五、爰裁定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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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