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5年度,22號
SLDV,95,智,22,2008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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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庚○○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陳初梅律師
      賴蘇民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被   告 益華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戊○○
被   告 來和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漁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己○○
被   告 Callaway
            920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
            920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主張被告生產、銷售 之產品侵害其之新型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經查,



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系爭專利即業經被告及第三人分別 提起舉發案(案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 號舉發 案),本院前即以上開行政機關所認定之舉發案是否成立為 依據,經於民國96年4 月3 日裁定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上開 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舉發案業已確定,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5 月 1 日(97)智專三㈠02054 字第09720230800 號函附卷可稽 ,爰依法撤銷本院於96年4 月3 日所為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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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華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漁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