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6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7年4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被告父親鍾文治代為收受送達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300 巷4 號,並無在途期間扣除之適用,其上訴期間於97年5 月3 日屆滿,竟遲至97年5 月7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