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41號
KLDV,97,聲,241,200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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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乙○○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及
執行後,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四二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 請人因工程款給付請求權之債權,請求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 假扣押,經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持向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聲請為假扣押之執行後,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等語,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2號卷宗,並參照聲 請人提出之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7年1月28日院隆97執 全字第299號執行命令影本1件,並查相對人現確尚未提起本 案訴訟,足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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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