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三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秋棻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經周企業有限公司即裕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莊寶桂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嘉燕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詹順發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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