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7年度,343號
PCDV,87,重訴,343,200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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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三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秋棻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經周企業有限公司即裕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莊寶桂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嘉燕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詹順發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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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周企業有限公司即裕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