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4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
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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