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7年度,858號
KLDV,97,基小,858,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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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8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泳賢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藍士淵原姓名藍文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 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藍士淵於就讀基隆市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 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就學貸款新臺幣(下同 )23,99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後滿 1 年之日起依年金法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繳付本 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依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20%加 計違約金。被告藍士淵自94年9月1日起未依約繳納,尚積欠 本金23,998元,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等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 率資料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
三、本件訴訟費用1,200元(第1審裁判費 1,000元、公示送達登 報費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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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