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7年度,621號
KLDV,97,基小,621,200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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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6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淑燕
      乙○○
      丁○○
被   告 行動策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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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動策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策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