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551號
KLDV,97,促,5551,2008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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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5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違約金請求超過週年百分之四之部分駁回。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民法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 其違約金部分,超過約定利率百分之20之部分,顯然過高, 應酌減至約定利率百分之20即週年百分之4,其超過該部分 之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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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