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97年度,627號
KLDM,97,基簡,627,2008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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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4060號),因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以簡易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金嗓牌點歌機壹台、點歌本貳本、無線點撥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法律規定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 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 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依前2 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 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案情形經查:公訴人起訴被告丙○○之罪名,係著作權法 第91條第2項、第92條之罪,其法定刑分係6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 萬 元以下罰金。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斟酌結 果,認為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故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本院合議庭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 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除理由部分補充:「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2 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規定,係以意圖銷售或 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則按照低 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租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 ,當吸收於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意圖出 租而擅自重製之規定處罰。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 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 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3937 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4688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 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96年7月16日止,多次重製之行為 ,均係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著手實行單一行為,且客觀 上該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分數個舉動同時或接續 反覆施行,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者,則均屬接續犯,均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 佳,其不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擅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致告訴人財產受損,亦嚴重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惟 念及被告犯後坦承不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金嗓牌點歌機1台、歌本2本、無線點 撥機1 台,均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爰依著作 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外,餘犯罪事實、證據 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 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4060號  被   告 丙○○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96巷2號3樓



            居基隆市○○路87號1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附表所示歌曲係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 記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竟意圖出租,自民國95年1 1月10日起至96年7月16日止,未經豪記公司同意,陸續將該 等歌曲重製在金嗓伴唱機內後,復將該伴唱機以每月新台幣 5000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知情之楊金玉所經營基隆市○○區○ ○路640巷61號「巷屋卡拉OK」供不特定人點唱。嗣警方於9 6年7月16日至「巷屋卡拉OK店」搜索,當場查扣金嗓伴唱機 、歌本、無線鍵盤,而悉上情。
二、案經豪記公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丙○○之自白。(二)證人楊金玉施筱琪、 乙○之證述。(三)卷附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四)扣案之 金嗓伴唱機、歌本、無線鍵盤。
二、所犯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檢察官 甲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振 倫所犯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歌 曲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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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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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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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分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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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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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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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泡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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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空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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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阿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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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保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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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相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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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風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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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挽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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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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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追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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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酒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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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問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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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問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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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堅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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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情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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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牽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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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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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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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愛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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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隨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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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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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藝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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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三角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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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六月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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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心相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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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世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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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世間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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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世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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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有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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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夜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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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孤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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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思相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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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紅甲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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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病相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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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紙雲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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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情深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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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無尾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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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溪水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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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醉乎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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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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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舊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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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一錯再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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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恨不落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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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海誓山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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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綿綿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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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心內的樓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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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心痛的滋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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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心愛只有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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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我最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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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故鄉的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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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甭講傷心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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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美麗的家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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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風中的玫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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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真愛無後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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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喝酒也唱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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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情深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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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無人來作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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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無奈擱無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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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媽媽的背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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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愛你的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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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愛情相思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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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愛情酸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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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斷線的相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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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一生情一世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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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愛愈深傷癒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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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對妳的這段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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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時機造英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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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疼你若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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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茫茫在想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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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茫茫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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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酒後吐真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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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寂寞的蠟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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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牽手坐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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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無緣的新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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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等待你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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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想你的功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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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癡情誰人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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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請妳著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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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一生只有一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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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一段情一場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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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一個人恰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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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只有你瞭解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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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吃苦當作吃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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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我的心我的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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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男人情女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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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愛愈深傷癒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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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愛你甘是一種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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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