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99號
CYDV,97,聲,199,200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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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288號假處
分事件,請求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其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二八八號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命供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得提存同額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 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係 專為供擔保應提存何物而設,裁判之命以新台幣供擔保,祇 係抽象的表明其數額,供擔保時,原則上固應照此數額具體 的提存現金,但欲提存有價證券,亦無不可,不過以經法院 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為限而已,故應供擔保之當事人聲請為 許其提存有價證券之裁定者,法院苟認為相當,自得准許, 此非同法第105條所定之變換提存物問題。(最高法院92年 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相對人 前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273號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288號裁定「抗告駁回 ,原裁定所准之假處分,抗告人如為相對人供擔保壹佰萬元 後,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惟聲請人因提供現金恐有困難 ,而欲以等值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查,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聲請變換提存物之情形,通常均在提存 以後,若在法院命供擔保之裁判後義務人供擔保前,提出聲 請,實務上認為應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是本件 聲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為本件變換提存物之聲請,顯 係誤載,應依同法第102條之規定辦理;次查,供擔保人所 供之擔保,旨在擔保其就本案訴訟將來能獲勝訴之確定裁判 ,而於其一旦受敗訴之裁判確定,備為賠償受擔保利益人支 出訟費用或所損害之用。則供擔保人在尚未依法院裁判所定 提供擔保前,聲請變換擔保物為等值之有價證券或現金以代 替原裁判所定之擔保,如於受擔保利益人尚無不利,應無不 許其聲請變換擔保之理。本件聲請人欲提供之面額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院



認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288號裁定命聲請 人供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之擔保金1,000,000元相當,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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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