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2號
CYDV,97,消債更,82,200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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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世芬
附表:
一、提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機制所成立協商顯有重大 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二、最近兩年薪資及收入證明(所提存簿不足證明,請提出扣 繳憑單或公司證明)。
三、受扶養義務人陳博元陳傑昇之戶籍資料,並提出每月須 各支出新台幣5000元之證明。
四、說明前妻盧麗秋是否有工作? 及有無分擔陳博元陳傑昇 之扶養費。
五、膳食費、加油費、勞保費、健保費、電話及傳真費請提出 證據。
六、請提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本,並說明市價及有無 設定其他負擔及借款。
七、債權人清冊請列明債權金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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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