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百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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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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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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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銀行南投分行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6年9月26日 │180,245元 │0000000 │ │
│ │ │司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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