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積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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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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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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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輝旭│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96年11月20日 │3,96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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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游政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6年11月30日 │1,795元 │XK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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