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乙○○
權利關係人 趙廖桂鳳
趙玉麟
趙玉枝
上列聲請人對甲○○○○○○遺產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
國97年4 月15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中關於甲○○○○○○原住所南投縣埔里「鄉」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縣埔里「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揭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