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意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106年度執字第363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意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意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 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 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 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 長期為附表編號1、3之有期徒刑1年,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 徒刑2年4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 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3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 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
限,即不得逾2年4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 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王意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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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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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 │肇事致人受傷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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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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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05.13 │105年3月底或4月初某日 │105.02.23 │
│ │ │至105.04.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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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30號 │105年度偵字第9423號 │105年度偵字第166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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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87號 │105年度簡字第1664號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30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5.08.30 │105.09.19 │105.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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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87號 │105年度簡字第1664號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30號│
│決├────┼───────────┼───────────┼───────────┤
│ │判決確定│105.09.26 │105.10.17 │106.02.02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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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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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11174號 │105年度執字第9652號 │106年度執字第36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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