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441號
NTDM,97,訴,441,2008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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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
案,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光進
  書 記 官 林雅貞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蔡孟君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於民國92年間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臺灣臺 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 護管束,於93年1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 畢論,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 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 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4042號判處有 期徒刑3年3月,嗣因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83 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駁回上訴確定;再因違反肅清煙毒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 、8年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嗣因假釋期間 再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假釋接續執行殘刑,於96 年7月12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戒絕,於前開強制戒治處 分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 年1月11日9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街31號居所,以針 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採集其尿 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 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林雅貞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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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