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4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甫廷有限公司等間因聲明不實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
壹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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